民间借贷案件中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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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物抵债的法律概念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经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
(二)以物抵债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低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第302条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的,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以上两条司法解释是我国现行法律民事执行中以物抵债强制措施的基本法律依据。
(三)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物抵债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其在适应方面遵循执行和解的一般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只需尊重双方当事人对民事权利的处分权,审查其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即可,因此适用条件较为宽松。而执行措施性以物抵债不经被执行人同意采取,其适用条件较为严格,一般包含以下方面:
1、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规定,执行措施性以物抵债以申请执行人愿意承受抵债物为要件。如果只有被执行人单方同意而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承受抵债物,执行法院不得单方面决定强制以物抵债。
2、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这是执行措施性以物抵债适用的先决条件。
3、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对抵债物上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租赁权等优先受偿权利的第三人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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