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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政策及热点答-【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10 09:18:51 阅读: 来源:转子泵厂家

车购税办税服务场景。

(本版图片由省国税局提供)

1.什么是车辆购置税?其历史及改革进程怎样?

答: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中央税种,用于保证国家交通建设所需资金。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从课税对象来看,属于财产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从其用途来看,属于特定目的税。

车辆购置税前身是1985年5月1日国务院开征的车辆购置附加费。200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94号),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征车辆购置税,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2001-2004年由交通部门代征,2005年1月1日正式由国家税务局征收。2017年8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税收法定原则正在加速落实。

2.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政策,车辆购置税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4种情形:

(一)特殊对象购买车辆免税。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

4.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二)购置特殊车辆免税。

1.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列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免税图册》的车辆。

2.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3.农用三轮车免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特殊对象购置指定车辆免税。

1.防汛和森林消防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免税。

2.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城市公交企业办理免税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逾期不办理的,不予免税。

上述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上述公共汽电车辆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车辆实际经营范围和用途等界定的,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和时刻表营运,供公众乘坐的经营性客运汽车和无轨电车。

(四)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

1.其他免税的主要有以下情形:“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辆、计划生育流动服务车等。

2.目前国务院规定予以减税的情形有:

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符合减税条件的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国产轿车、国产专用乘用车、其他国产乘用车和进口乘用车。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时,前台操作人员通过扫描车辆合格证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系统会自动进行识别和判断是否适用减税情形。

3.以什么时间点判断所购车辆可以享受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征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136号)第三条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纳税人只要在规定期限内购置了符合上述条件的减税车辆,均适用7.5%的优惠税率,但超过纳税期限的未予申报的,需要承担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免税车辆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需要补缴税款么?

答:车辆购置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或改变用途是否需要补税,应看其免税条件是否消失而定。举例来说,像已办理免税手续的起重机、新能源汽车,无论转让给任何人,都无需补税;而留学人员购买的国产车辆、防汛部门购买的防汛车辆享受免税后发生转让,均应按规定补税。免税车辆改变用途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免税条件消失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算规则,《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8号令)第九条规定:“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价格以免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价格为免税车辆的原计税价格;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计税价格为0。”

上述免税车辆重新申报的时限,《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8号令)第六条规定:“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因此,购置的二手免税车辆无论是否需要补缴税款,都应在购置60日内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税务机关会根据政策规定,判断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5.有部分车主在公安交警部门上牌时因车辆购置税完税信息比对不符暂时不能上牌,是什么原因?

答:这是因为公安车管部门及其服务站点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时,会对购车人提供的纸质完税证明和电子完税信息进行核验比对。比对无误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比对信息不符的,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向当地国税机关核实,待核实无误后才能办理车辆登记手续。

对因技术原因导致信息传输故障或未收到完税信息暂时无法进行比对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可先依据车主提供的完税证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待传输故障排除或者收到相关信息后,再履行比对程序。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或者经核查发现伪造变造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机动车销售发票的,各级国税、公安机关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机动车登记规定》等依法依规处理。

上述举措,主要是为了防范税收风险,堵塞税收流失漏洞,优化便民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联合下发了通知,要求自2017年5月1日起,在全国国税和公安交管部门之间建立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信息共享及核查工作机制。为此,省国税局和省公安厅成立了车辆购置税共享核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搭建了数据传输专线,并通过信息系统向湖南省公安交管部门实时传输汽车、挂车完税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国税机关核发、补办、失效(作废)的所有完税证明信息。(戴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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